沈阳刑辩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从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到判决“数额巨大”——王诗然律师成功办理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从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到判决“数额巨大”——王诗然律师成功办理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4-07-04沈阳刑辩律师

从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到判决“数额巨大”

——王诗然律师成功办理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件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3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

[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系某公司营业部部长,负责管理和督促该部销售端对外开展吸储业务,并挣取相应的业绩提成。经司法审计,在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高某在职期间共计吸收社会公众的集资款本金1.2亿元,涉及集资群众1443人,扣除支付给集资者本金共计5465.2万元,实际吸收集资款本金7275.6万元。公诉机关认定高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

[辩护观点]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王诗然律师接受沈阳市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收到工资及提成2005864.71元的数额与高某实际收取的数额不符,明显过高,应重新进行审计;

二、高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三、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在法律适用方面,高某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发生在20196月至202110月之间,跨越了新法与旧法。因此对高某的量刑,应按“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基本原则,认定其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对其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范围内量刑;不应认定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高某作出如下判决:

一、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二、责令高某退赔违法所得,并按照投资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投资人。

 [案件评析]

本案辩护律师通过认真比对审计报告以及高某与相关人员的证据材料,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领取工资数额提出了异议;同时结合案件事实,着重向法庭阐述了应当适用“旧法”的条件及理由。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高某仅成立“数额巨大”,不成立“数额特别巨大”,将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作出了九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相应的罚金刑也降至45万元。本案辩护人通过成功的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2024 沈阳刑辩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