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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所得款项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 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5-06-24沈阳刑辩律师

以违法所得款项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

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索引】

2025)辽0103民初6696号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民终1233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某以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特种资质证件为由,通过第三人刘某1,以每人1300元或1400元不等的价格,向需要办理特种资质证件的700余人收取了办证费,总费用共计80万余元。原告孙某某将此款项扣除相关差价后转给了被告李某,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此款转给了广西具体办理特种工作证的案外人刘某2,后刘某2所办理的证件在住建厅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失效状态,所收取的款项亦未返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全部款项80万余元。

被告李某应诉后,委托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蔡明福、王诗然二位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并综合本案事实,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到相关证据提交法院后,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 原告诉请的款项系通过第三人向不特定的700余人收取的办理特种工证件的违法所得款,其承诺的办理特种工证件实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办理,所收取的办证费用均属违法所得款,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2. 原告主张返还的80余万元并非其合法财产,原告无权就该违法所得款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对原告主张返还违法所得款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3. 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建议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违法办证款,返还给700多名委托办证的人员。

【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诉请的案涉款项来源于第三人刘某1向不特定的700余人收取的办理特种工证件的违法所得款,而刘某1系另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下家,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使用非法技术手段篡改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证件信息,已被相关公安分局刑事立案调查,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的嫌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起诉;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孙某某的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评语】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两位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从而确定了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收取的款项均为违法所得款的事实,为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奠定了基础。本案的成功代理,既体现了代理律师在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基础,该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仅维护了公序良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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