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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者与实行者的刑事责任有何不同?

2025-09-29沈阳刑辩律师

教唆者与实行者的刑事责任有何不同?

1.实行者是指亲自参与并执行了犯罪行为的人,他们是直接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主体。

2.教唆者则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诱导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促使该人实施犯罪行为者。教唆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后果的发生,但它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3.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在处理教唆犯时通常会考虑被教唆对象是否实际完成了所教唆之罪行等因素来确定最终处罚力度;而对实行者,则主要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如果教唆未遂是否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即使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未遂),教唆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教唆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并且体现了教唆者的主观恶性。不过,对于教唆未遂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教唆者与实行者都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区别对待,确保公正合理地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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