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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能否获得减刑机会?

2025-12-01沈阳刑辩律师

惯犯能否获得减刑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减刑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及其悔改情况等因素,依法减轻其原判刑期的行为。对于是否能够对惯犯实行减刑,关键在于该惯犯在服刑期间是否有良好的表现、是否真正悔改等方面。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即使是惯犯也有机会获得减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惯犯心理辅导在司法程序中作用如何?

惯犯心理辅导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体现在预防犯罪、促进罪犯改造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通过对惯犯进行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激发其改正错误的决心;同时,专业的心理咨询还能帮助惯犯解决内心深处的问题或困惑,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犯罪者),心理辅导还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注:虽然该条款直接与经济赔偿相关,但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是否愿意接受心理干预等非经济性措施来综合考量如何执行此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

此处提到的思想教育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心理辅导等内容,旨在通过正面引导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即便是一名惯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有机会获得减刑处理的。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原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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